近日,我院召开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春妮主持发布会,速裁庭庭长程德春通报了我院近年来审理的三起网络消费典型案例,赣榆电视台、赣榆报、赣榆发布等多家媒体记者受邀参加。
原告李某在被告某电商公司开设的电商直播间观看直播时,购买了主播推荐的某经贸公司的海鲜产品一份。原告收货后认为涉案产品非100%野生海洋捕捞产品而系人工养殖水产品,被告某经贸公司作为销售者、被告某电商公司作为直播间运营者,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NG南宫体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某电商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为某经贸公司提供直播宣传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未尽到严格、全面NG南宫体育、审慎的审核义务,致原告因观看其直播而购买产品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故被告某电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发展迅速,经营者在自己开设的直播间中以网络直播的方式为实际销售者进行商品推广服务,对其销售卖点、宣传内容等应负有严格全面审查义务。相关法律适用规范明确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直播宣传服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引导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
原告伏某某通过微信方式与宋某某联系,购买VSO纯中药瘦身丸两盒,共支付2660元。被告通过快递向原告发货,原告收到上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标注了委托企业名称、地址、产地和生产许可证号,但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信息。原告认为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等都是虚假信息,系假冒伪劣产品,遂以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6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NG南宫体育。但是,食品的标签、NG南宫体育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院认为,从涉案产品的产品实物说明来看,在涉案产品中并未注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且即使产品由该公司委托生产,亦显然超出了生产许可的范围,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不明,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销售的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被告宋某某退还货款26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26600元。
目前,大众通过微信等方式购买食品十分普遍,但对于消费者通过微信等平台方式购物,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而潜藏风险。该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内容明显与普通预包装食品有异,未标明所有配料成分、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联系方式等,但宣称具有减肥的特殊作用,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裁判认定被告作为销售者出售虚假标注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买家刘某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2盒特浓黑咖啡,价值30元。收到咖啡后,刘某以饮用该咖啡造成腹泻为由,与卖家陈某协商退款。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刘某直接通过平台申请了“仅退款”,而卖家陈某要求刘某改成“退货退款”,并未通过刘某的“仅退款”申请。根据平台极速退款规则,拼多多平台直接退还了刘某30元货款,并额外赔偿了刘某106.12元损失。卖家陈某认为刘某恶意申请退款,其不当行为导致商家经济损失,将买家刘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某退还货款30元、返还不当获利的106.12元,并支付原告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购平台消费规则,但是依据《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NG南宫体育被告刘某的行为超出正常维权的限度,应及时退货,这种不退货仅退款的“贪便宜”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最终,在法官的多次沟通调解下,被告刘某退还了原告陈某相关费用及损失,原告遂申请撤诉。
“退款不退货”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精神不符,影响营商环境,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着诚信原则,买家在网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勿因为“薅羊毛”触碰法律底线。